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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专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作者: 责编编辑:web1 发布日期:2023-06-28 点击:

学院大专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一、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
条 经学院研究决定,从2010年开始,学院大专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由院就业办一级管理改变为院就业办和各系二级管理。院就业办作为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的职能部门,全面掌握国家和上级领导部门对大学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对各系予以及时指导和工作部署;全面掌握学院各系毕业生就业率的进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按时收取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事项,对各系予以督促、咨询和指导;及时向各系提供用人单位的信息资源,在各系毕业生就业的各项环节中做到综合协调优质服务;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类表格、统计数据等。各系按照学院大专毕业生就业二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细则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在院就业办的指导下,全面承担起本系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任务,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在充分发挥院就业办和各系二级管理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大专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使广大毕业生学有所成,成有所得,得有所归。
二、就业进行前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的原则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双向选择,就业渠道以学院推荐为主,个人自找为辅。广大毕业生必须把握国家当前的就业形势和政策,转变不适合形势发展的就业理念,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勇于面对就业挑战,争当创业创新人才的精神风貌和积极态势,做好就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毕业生必须按照学院的要求,认真参加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动员大会,全面掌握学院对毕业生就业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总体趋势,为自身顺利就业和如期毕业奠定良好基础。
第四条 学院开设就业指导课,授课教师持证上岗,教师结合社会需求和就业形势进行案例教学,同时为毕业生就业释疑解惑。院就业办和各系领导、班主任及就业工作人员在课余时段,为毕业生就业提供相关咨询,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网络,形成毕业生就业教育既有侧重,又有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学院大力支持就业办、各系积极创造条件为贫困大学生就业提供绿色通道。
三、就业进行时
第六条 学院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启动后,院就业办和各系都将分别张贴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在院公告栏和各系公告栏上。毕业生须符合学院对毕业生就业应达到的条件方能报名应聘。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时要认真慎重地根据企业的基本概况、发展前景和工资待遇以及个人对企业的满意度选好用人单位参加应聘,避免出现因东挑西拣而坐失良机的尴尬局面。若被本人所选择应聘的单位录取后,则不能再报名参加其他单位的应聘。
第七条 毕业生应按院就业办或本系的通知要求,按时有序地进入应聘会场,并遵守会场纪律。各系须派出专门工作人员维护应聘会场的正常程序并搞好应聘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毕业生在前往就业岗位前,必须按学院要求办理好离校手续,将《离校手续表》交回所在系后方能离校。
第九条 由学院推荐的毕业生,须按用人单位的时间要求前往就业,院就业办负责协调交通工具或火(汽)车票的按时到位,各系和已聘毕业生要按照就业办要求积极配合。各系负责清查开车前的人数到位情况和乘车安全事项交代,对前往已聘毕业生数相对较多的用人单位或地区,各系要互相协调,安排好教师或工作人员专门护送,确保已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顺利交接。护送人员要将已聘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满意度和工作岗位安置等基本情况向院就业办或相关系汇报。对前往已聘毕业生数相对较少的用人单位,学院原则上不派专人护送,但院就业办和相关系必须与用人单位联系好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员等详细信息,为已聘毕业生顺利到达目的地提供优良服务,到岗毕业生要及时将安全到达的信息反馈给班主任。
第十条 自找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必须遵守学院对毕业生就业启动的时间,不能提前离校自找,否则以旷课予以纪律处分。在离校前必须符合学院规定的就业条件,同时办理完一切离校手续,在自找单位与所学专业相距甚远时,各系有责任劝其另找或参加学院应聘,对不听劝阻又不参加学院应聘者,各系有权中止办理其就业和毕业的相关手续,并报学院相关部门备案。经所在系审核自找单位与所学专业基本相称的毕业生,要凭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办理离校手续。同时,要把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班主任,在前往自找单位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本人负责。
四、就业上岗后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上岗后,各系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关心了解本系毕业生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回访情况及时向院就业办通报,向院领导汇报。各系要将毕业生就业的后续跟踪调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跟踪调查收集到企业对学院毕业生的总体评价和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等重要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向院长汇报,为学院教学改革与实践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上岗后,应踏实工作,不应盲目“跳槽”,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必须按用人单位规定,提出辞职报告,获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当天告之班主任、所在的系及家长。并告之今后的去向,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逾期不报者,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由其本人负责。若因企业原因(如用工单位不履行招聘承诺,裁员、停产、倒闭、违反劳动法等)。经学院与用人单位协调失败而造成毕业生辞职或辞退,学院将免费进行再次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上岗后,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相关规定,工作中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如出现劳资纠纷或损害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应理智冷静,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与学院所在系取得联系,由学院相关系与用人单位协调解决方法,涉及群体纠纷,由院就业办会同相关系协商,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后,派专门工作人员代表学院前往实地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原就业单位协议书未盖章而辞职者,必须要回协议书,带到新的就业单位盖章后寄交学院相关系或班主任,以便学院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不交回协议书而影响派遣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十五条 毕业生上岗后,期间未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答辩的,由教务处或系(部)下达任务书,利用工作之余完成毕业设计,若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使毕业生不能返校参加毕业答辩的,由教务处、相关系(部)和用人单位三方商定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各毕业班班主任要记录好班上每位同学的家庭地址、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及毕业生本人的联系电话(特别是毕业生就业上岗后变更的联系电话);对自找单位的毕业生,班主任要建立学生个人就业档案(包括工作地点、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一式二份,分别交所在系和院就业办备案。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上岗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以自身良好的素质为企业争光,为学院争光,为自身的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十八条 广大毕业生切勿听信老乡、同学、亲戚等以高薪为诱饵骗去参与传销等非法活动。不听劝告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