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的形成,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经学院研究决定,实行奖学金制度。
二、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2、学习认真,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或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
3、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法规。
4、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模范遵守学生守则,无违法乱纪现象。
三、奖学金的等级标准
1、特等奖:思想品德操行为优。一学年中各科考试课成绩均在9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优。
2、一等奖:思想品德操行为优。一学年中各科考试课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实训科目成绩(不含实验科目)为85分以上,其他考查课成绩良好以上。
3、二等奖:思想品德操行为良好以上。一学年中各科考试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上),实训科目成绩(不含实验科目)为75分以上,其他考查课成绩及格以上。
4、三等奖:思想品德操行为良好以上。一学年中各科考试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单科成绩65分以上),实训科目成绩(不含实验科目)为70分以上,其他考查课成绩及格以上。
5、考核分上下两个学期进行,若两个学期中一个学期够二等标准,一个学期够三等标准,则按三等标准执行,不能以两个学期的考试成绩合计求平均计算,也不能以上学期平均成绩加下学期平均成绩除以二来求平均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奖学金
1、违犯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2、旷课2课时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者以上,请假(病假、事假)累计超出30课时以上者。
3、早操或晚自习缺勤累计达4次以上者。
4、恶意拖欠学费者。
五、奖学金评定等级及评定办法
1、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2、奖学金分四个等级:特等奖1000元;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3、每学年由班主任召开班委会评定一次,评定程序为:
学院“能才”奖学基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评定时间和程序
1、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2、评审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推荐并填写《“能才”奖学基金评审表》,报经所在系(处)审查合格后,由学工处汇总,报院“能才”奖学基金会审定。
二、评选范围及奖励方法
1、凡在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表现良好者均可申报。
2、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特等奖奖金为1500元,一等奖奖金为1000元,二等奖奖金为6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注重文明礼貌、道德品质高尚,思想操行评定二学期均为优秀。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特等奖学金要求:一学年内考试课各科成绩均达95分以上,考查课各科成绩达优秀以上。
一等奖学金要求:一学年内考试课平均成绩达95分以上,单科考试成绩均达90分以上所有考查科目(含实验、实习)均达优秀以上。
二等奖学金求:一学年内考试课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达85分以上,所有考查科目均达良好以上。
3、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综合素质较高。
四、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能才”奖学基金会。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加大对特困生的助学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济困、助学、高效、精干
二、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但受学校处分和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两门以上(含两门)的学生不予受理。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三、申请办法: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班主任初审并签字。
2、学生所在系(处)进行申请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系(处)签字盖章。
3、学生本人将有班主任签字、系(处)签字盖章的申请交到学工处,由学工处进行综合考核并视勤工俭学岗位进行安排。
四、考核要求:
1、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勤工俭学工作安排;
2、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
3、爱护公共财产,如因学生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4、坚持原则,不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5、打扫有保管钥匙的同学要妥善保管好管理老师所给的钥匙,不可给他人使用。
6、在岗工作期间,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取消勤工俭学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五、考核办法:日常考核由勤工俭学岗位所属(处)室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学工处负责进行不定期抽查。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勤工俭学资格:
1、勤工俭学学生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勤工俭学资格,以后不再安排勤工俭学岗位。
2、勤工俭学岗位采取淘汰制,不设置长期岗位。如果学期末勤工俭学的学生有两门功课不及格则取消勤工俭学岗位资格。
六、津贴发放办法:每月结算一次,由勤工俭学学生持岗位所属处(室)的考核意见交学工处,学工处统一汇总造表发放。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激励在校学生特别是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院根据国家财教〔2007〕84号、财教〔2007〕85号、财教〔2007〕90号、财教〔2007〕91号、财教〔2007〕92号、赣助中心〔201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相关规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机构
为认真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资助、财务工作副院长
成员:学工处、财务处、招生处、就业处、纪委负责人及各系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
主任:学工处处长兼任
成员:资助经办人员、出纳、各系学管员
二、评定对象
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只有第四年和第五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第五年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内操行评定均为优秀;
4、学习认真刻苦,在获学院特等奖学金基础上评选,一学年内考试课成绩平均9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优。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内操行评定均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获学院一等奖学金基础上评选,学年内考试课成绩平均85分以上,实训科目成绩(不含实验科目)为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好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内操行评定均为优秀;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内考试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为及格以上(老生);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定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书面申请和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核实。
3、系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受理各班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应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上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5、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贫困证明,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核实。
3、系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受理各班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应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上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5、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家助学金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贫困证明,并分别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须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
3、系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对各班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复评结果须在系事务公开栏告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上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资助发放办法
1、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计算(分为三档:一档4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半年发放一次。
六、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奖、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奖、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院除追回奖、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院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
七、其它事项
1、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如发现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现象,将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助学金。
八、评定责任人及主要职责
(一)班级
班主任为班级的责任人。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二)系
1、各系成立以系(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干部、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2、公开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或网站,接受广大师生以及院学生资助中心的监督。
(三)学院
1、院学生资助中心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事公开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校内资助一切事宜;
2、公开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或网站,接受学院资助领导小组以及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九、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委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本实施细则由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院(中专部)国家免学费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财教【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中专部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各系(处)成立以系(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干部、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每学年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处)范围内公示。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的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在校第三年农村(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的报酬担负50%学费,另50%由财政担负。
第七条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中职生对待,享受免学费政策。
第八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第九条因各种原因造成就学特别困难的城市户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给予资助:
1、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4、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5、残疾学生;
6、少数民族学生。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免学费:
1、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学生入学时间晚于学校申报《全国中职系统》时间的;
4、学生学籍在《全国中职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系统》中查重致使学籍未通过的。
第十一条 国家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国家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班主任对本班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初步摸底调查。待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在校人数下达各班评选指标后,组织评选。(农村和县镇户籍的学生经学院资助中心审核户籍原件后,直接免收学费;城市户籍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评选)评选结束后,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好《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认定表》(附件一),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户口簿(含户籍性质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
3、本细则第九条所指的特别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低保证、残疾证等)。
第十三条 系(处)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处)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二)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周内将审核和上报结果反馈给系(处)后,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已缴学费学生的退费
第十五条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银行资助卡,将已缴的学费退回学生。
第十六条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的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学生收到钱后,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学生国家免学费发放登记表》(附件三)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院(中专部)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章总则
条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财教【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中专部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各系(处)成立以系(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干部、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每学年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处)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年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七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中职生对待,享受助学金政策。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17个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江西省境内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特殊县市:
萍乡:莲花县 抚州:乐安县
赣州: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
吉安: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就学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给予资助:
1、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4、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5、残疾学生;
6、少数民族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比:
1、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学生入学时间晚于学校申报《全国中职系统》时间的;
4、学生学籍在《全国中职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系统》中查重致使学籍未通过的。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班主任对本班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初步摸底调查,待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在校人数下达各班评选指标后,组织评选。
评选结束后,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好《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户口簿首页(含户籍性质的)和本人页复印件;
2、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
3、本细则第九条所指的特别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低保证、残疾证等)。
第十三条 系(处)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处)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二)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周内将审核和上报结果反馈给系(处)后,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银行资助卡,直接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学生收到钱后,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登记表》(附件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院(技师学院)国家免学费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章总则
条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保厅关于《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财教【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技师学院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各系(处)成立以系(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干部、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每学年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处)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在校第三年农村(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的报酬担负50%学费,另50%由财政担负。
第七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第八条因各种原因造成就学特别困难的城市户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给予资助:
1、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4、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5、残疾学生;
6、少数民族学生。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免学费:
1、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学生入学时间晚于学校申报《全国技工院校系统》时间的;
4、学生学籍在《全国中职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系统》中查重致使学籍未通过的。
第十条 国家免学费资助标准分为两类。中级工为每生每年2000元,高级工为每生每年3200元,高级技师为每生每年4800元。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班主任对本班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初步摸底调查。待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在校人数下达各班评选指标后,组织评选。(农村和县镇户籍的学生经学院资助中心审核户籍原件后,直接免收学费;城市户籍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评选)评选结束后,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好《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认定表》(附件一),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户口簿(含户籍性质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
3、本细则第八条所指的特别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低保证、残疾证等)。
第十二条 系(处)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处)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二)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周内将审核和上报结果反馈给系(处)后,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保厅备案。
第五章已缴学费学生的退费
第十四条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银行资助卡,将已缴的学费退回学生。
第十五条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的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学生收到钱后,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学生国家免学费发放登记表》(附件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机电技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院(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章、总则
条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保厅关于《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财教【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技师学院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各系(处)成立以系(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干部、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每学年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处)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年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第八条因各种原因造成就学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给予资助:
1、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4、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5、残疾学生;
6、少数民族学生。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比:
1、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学生入学时间晚于学校申报《全国技工院校系统》时间的;
4、学生学籍在《全国中职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系统》中查重致使学籍未通过的。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班主任对本班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初步摸底调查,待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在校人数下达各班评选指标后,组织评选。
评选结束后,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好《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户口簿(含户籍性质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
3、本细则第八条所指的特别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低保证、残疾证等)。
第十二条 系(处)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处)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二)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周内将审核和上报结果反馈给系(处)后,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保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的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学生收到钱后,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登记表》(附件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机电技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和办理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通知(赣财教[2009]17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外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 贷款条件和金额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高职生。
第五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江西省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六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七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 贷款申请流程
第八条 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新生、在校生,本省、外省就读生)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前,可从互联网登录申请网址(农信社申请网址为:http://zizhu.jxedu.gov.cn/syddk/ksindex.php;国开行申请网址为: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网上操作。所有网上申请的学生都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1)申请农信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申请流程为:当年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均使用高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和考生号进行登录,进入系统后按照申办要求填写贷款申请表。在校生如果忘记了当时参加江西省普通高考时的考生号,可以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上的"找回考生号",通过填写相关确认信息,获得考生号。为保证贷款及时准确发放,如果登录系统后显示的学生本人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不准确,请在输入框中自行修改。如果考生的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重复,需本人到所在县(市、区)资助中心现场办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确认提交后所有信息不能再修改。
(2)申请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申请流程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学生也可在县资助中心领取申请表,填写基本信息后前往上述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借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可直接使用《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调查表,老生可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两级行政公章,证明材料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书写;
2、身份证明材料:(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可以使用军人证或武警证);(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证明材料: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可用于证明符合八种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四 贷款审核
第十一条 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再次申请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可以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携带回执单和借款合同到校报到。回执单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签章确认手续(综合楼一楼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院审核后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报到后15个工作日内院学生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第十三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五 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或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国开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的(农信社),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六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七 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即可。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每月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下一个20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下一个20日的罚息。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银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5、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八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继续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政策与现行政策不符,则以现行政策为准。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