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新生入学两周内,由各班班主任组织填写学籍卡,并送教务处。新生档案交班主任复查,复查后交各系存档。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或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和成绩评定具体方法见《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并遵守《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
第十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对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而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在读一年级学生,如果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所长,或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转专业,并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原则上只允许在一年级学期申请转专业。对于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或者正在休学、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第十五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当学年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查后,由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查,上报分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于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应予开除学籍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学校规定的各专业学制为准,为两年或三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不予注册。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3)在规定的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4)系(部)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系(部)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报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其他材料,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均降级编入原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退学与降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校期间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5门;
(2)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专业学制2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给予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者毕业设计(论文)及其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2)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设计(论文)及其答辩不合格,可在毕业后提出申请,由所在专业系指定课题重做,答辩合格后经系(部)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5)结业后一年内不补考或者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补考。
第三十三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经2005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